柳江法院线上成功调解两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商标属于知识产权的一种,而商标专有权受法律保护,侵犯商标权,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各类市场经济活动主体,应自觉遵守市场秩序和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共同营造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明明都是A牌杀虫剂,为什么这两家商户被告了呢?3月8日,柳州市柳江法院以线上方式成功调解这两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两家商户停止销售侵权商品,并分别当庭支付2000元赔偿款。
A日用品公司发现某商户经营的店铺内售卖的一款杀虫剂产品,其瓶身醒目位置使用了与日用品公司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的标识。A日用品公司认为,该商户售卖的该款杀虫剂容易使消费者混淆商品来源,侵犯了A日用品公司的商标权,损害公司形象和商誉,扰乱了公司的正常经营。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A日用品公司将该商户诉至法院,要求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在梳理案件细节时,得知A日用品公司以相同原因起诉另一家商户的案件现正处于诉前调解阶段。对此,承办法官秉承“一次性解决纠纷”原则,经与各方当事人沟通同意后,决定将两起案件进行线上合并调解。
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就商标侵权行为构成、法律后果以及商户如何规范经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等方面向各方当事人进行充分解释和说明。经过承办法官的耐心释法明理,两商户经营者也认识到在经营中确实存在侵害原告商标权的行为,同意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A日用品公司的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最终,各方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意见,两商户当庭分别将2000元赔偿款支付完毕。
此次两起案件的调解,既维护了A日用品公司的合法权益,保护了其知识产权,又使商户认识到侵害他人商标的危害性,净化了市场环境,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下一步,该院将不断完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机制,着眼构建多元化、专业化、法治化、便捷化的知识产权纠纷解决平台,为进一步优化法治营商环境提供强有力的司法服务行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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